受障兒童的身份和權利



兩周前有幸參與一系列關於身心受障人士權利(聯合國殘疾人士權利公約)以及復康的活動,最近也讀了一些受障年青人及其父母寫的網誌和書,對於身心受障作為一種身份(即障礙與當事人是不可分割的)和受障兒童作為一個人的權利有一些感悟。

Sue Robins在題為He is Down Syndrome一文寫出了她跟兒子的一次交談,在談話中她提到兒子Aaron 有唐氏綜合症,兒子看著她,感到有點迷惑並回應: 「我是唐氏綜合症。」

Sue以為兒子把文法攪錯了,於是便糾正道: 「不對,你有唐氏綜合症。」

Aaron很堅決地重複 這次他有點不耐煩了: 「不對,媽媽,我是唐氏綜合症。」

Sue猛然發覺搞錯的不是Aaron,而是自己。

Sue問自己憑甚去說兒子是或不是甚麼? 有多了一條染色體的是Aaron,不是Sue。她進一步想想,父母時常用一些令自己舒服一點的語言來將自己與身心障礙隔開,她自己這樣過了16年,還曾理直氣壯地向醫護人員講解人先行的說法。所謂「人先行的說法 (person first language)」,即要說person with a disability/disabilities,而不是說disabled person。近年在英語為主的地區,有些受障人士為自己發聲,認為自己有權用自己認為對的方法去形容自己,他們認為受障是一種身份,無需忌諱,先說人後說障礙,也不見得社會對受障人士特別人道,再者,要先說對方是人,大家才知道那是一個人嗎? 這也太可笑了。所以受障人士覺得不需轉彎抹角,不需找藉口迴避面對身心障礙及其衍生的社會問題。成年的受障人士對於一些「折衷」的說法,例如「特殊需要」、「有不同能力 (differently abled)」特別不滿,認為這些都是因社會歧視身心障礙而生的產物,是社會(包括受障人士的父母)覺得身心障礙是可憎的東西,要將之從人分割,並盡量遠離。對於非受障人士對受障人士說應用人先行的說法,受障人士認為是不合理,並感到憤怒。Aaron的一句話,完完全全推翻了這種人先行說法。

一個簡單的對話,幫助了Sue釐清自己和孩子各自的位置。她意識到在分享關於Aaron的事前,要先問准兒子(雖然一般人相信智障人士並不能明白「批准」這個概念)AaronSue: 「當然可以。」而且選了放在網誌上的照片。

Sue說她終於領悟到唐氏綜合症是兒子的,這標示著育兒路上一個重大的里程碑: 讓孩子 -- 所有的孩子 --去表現他們與父母不同的一面。無論孩子是否受障,孩子都不是父母的迷你版。到了適當的時候,父母要讓孩子為自己做決定,尊重孩子的決定,並好好管理好自己如何跟孩子互動。

SueAaron的故事中,我看到最重要的一個元素,是父母要及時把孩子視為一個獨立的人,而不是自己的延伸。所謂的獨立,不是指孩子可完全自理,有自己的生活。受障的孩子有些終生都需要照顧,但需要照顧並不代表孩子沒有基本人權。事實上,父母很多時候被社會推崇的價值影響了,即把孩子能獨立生活視為終極目標,如何逹到目標? 就是改變孩子的身體,想像孩子在身體上的異常得到改正後,便自然會回復功能。但全部人都能這樣嗎? 偏偏某些障是終生而不能改正的。在孩子受障的事實到孩子獨立生活之間是有難以數算的變數,孩子到最後不能獨立生活,父母就覺得是自己、孩子和復康科學失敗了。有必要這樣去想嗎? 其實受障就不可有美滿的生活嗎? 是我們用非受障眼光去看,覺得受障人士很可憐,還是受障人士本身覺得生不如死呢? 在極端的個案,父母和醫生認定孩子的智力發展嚴重受限,終生都需要照,為了便於照,乾用荷爾蒙令孩子不發育,讓孩子的身體永遠停留在小童一般的大小。女孩的話,為了減低孩子在青春期來經的不適或長大後因被性侵而懷孕的可能,把子官也切掉了。為了防止將來有人看到孩子的少女之身有非份之想,把乳房也切掉了。

大部分父母都想孩子好的,但一句「是為孩子好呀!」是否真的會令孩子好一些呢? 以上以便於照顧為名的停止生長「治療」是真有其事,全球有65個案例,對我來說有難以言喻的衝擊。作為父母,在孩子年紀還小的時,我們會為能夠很好地了解和滿足孩子的需要而感到驕傲和欣喜,正因為此,我們可能會忘記了把孩子當成一個獨立的人去看待,忘記邀請孩子參與一些會影響他人生的決策。我們可能會慣性地覺得,反正孩子因為智障及其他障,對很多事都不了解,父母為他把事情做完不是更好嗎? 父母沒有時間做每件事都先取得孩子同意呀! 但在日常生活中,若父母和照顧者能細心地慢慢觀察,是有機會在嚴重多重受障人士身上看到他們對某些事物的偏好,有選才能有偏好,有偏好便要有決策。支和干之間的界線很細很細,很容易會錯過,作為受障人士的父母,要時常為自己制造空間去思量自己是在支孩子,還是去了孩子作決的機會? 是為孩子好,還是為自己好? 這些問題是很私密的,不需與人討論,亦不應被外人左右。

人是群體動物,我們生活在社會中,是相互依賴的。沒有一個人可獨立生存,所以,我們不應因為一個受障人士需要他人照顧,而覺得他對社會是負擔,所以「不配做人」(大家總會聽過有人對受障人士說: 「如果我係你,死咗佢好過啦!)繼而不給予受障人士基本人權,這些基本的權利是甚麼呢

想像一下,你離開中學了,要找工作,想開一個銀行戶口,銀行說不行,要你的父母同意。

想像一下,你被欺負或侵犯了,證據確鑿,你和家人決定興訟,但法庭說你並沒有作供的能力,所以要撤銷控罪。

想像一下,你離開中學後,家人都很樂意讓你繼續在家生活,但不停有聲音說因為你太難照,所以要你去院舍渡過餘生。

這些都是常人未必會想到的問題,因為我們覺得這些情況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不用多想。但為何社會又覺得可對受障人士做以上的事呢? 原本覺得自己與身心障礙沒有半點關係的我,現在每一天都覺得身心障與生活各方面息息相關,不止是個人,而是整個社會。我有幸能知道這些問題的存在,亦有機會去了解情況和思考。

寫這篇文章,並不是要召家人為兒女起革命去改變社會。社會上的不公義和做得不妥的地方,是很需要被正視和改善,但改變社會並不是一朝一夕加一個口號的事,社會畢竟是由人組成的,在許許多多人之間,一個觀念或一種意識的生成,可以是寂靜無聲,但卻會引起無可計量的轉變。我所想的,是受障兒童的父母可想一想自己與子女的關係、自己與社會的關係以及子女與社會的關係。我們有沒有不經意地假定孩子甚麼都沒所謂呢? 有沒有因為要迎合我們覺得是社會推崇的價值觀,而扭曲自己和孩子呢? 對於受障孩子的父母來說,這是我們時常可問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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