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共醫療社福系統導航: 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是社會福利署管理的公共福利金計劃中的其中一項,是為嚴重殘疾或年齡在65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有些人可能覺得家庭經濟環境較好的,便不需要申請津貼,其實申請津貼的人士是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的。傷殘津貼是受障兒童的基本人權,為兒童申請傷津並不是濫用公共資源或加重社會負,家人也不應為此而感到羞愧。符合申請傷殘津貼資格對某些人來說亦是一種心理創傷,彷彿孩子已沒有希望「正常」地成長,那種絕望感不只是家人自己的惡耗,甚至有醫生和社福系統蓋印敲定….這些想法是常見的。但要照顧有腦病或傷患的孩子開支並不少,現實的問題先解決,在另一些場合才想情感吧。

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為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但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居港七年及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即嬰兒及幼兒都符合申請資格。於領款期間,申請人需要繼續在香港居留(離港不得超過305天,如離港時間超過規定,社署人員會追討離港期間的津貼款項)

傷殘津貼分普通額和高額兩種,普通傷殘津貼(每月HK$1,720)申請人需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明為嚴重殘疾﹔及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即年齡未達六個月的嬰兒嚴格來說並不符合申請資格,但若醫生認為孩子的病或障礙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會提早安排家人申請津貼,不需等孩子滿六個月才評估及申請)。高額傷殘津貼(每月HK$3,440)申請人除要符合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還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實申請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而且並沒有在受政府資助的院舍(包括津助/合約院舍及參與不同買位計劃院舍的資助宿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所有的公立醫院及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

要在公共福利金計劃下評定為嚴重殘疾,申請人必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由臨床醫生評估)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註冊醫生證明,申請人的殘疾情況是屬於下述任何一項:

喪失二肢的功能 / 喪失雙手或雙手的姆指和所有手指的功能 / 喪失雙腳的功能 / 完全失明 / 全身癱瘓 (四肢癱瘓) / 下身癱瘓 / 因疾病、殘疾以致長期臥床 / 其他任何情況包括器官殘障以致身體全部殘疾 (身體或精神殘障狀況: 包括但不限於器質性腦綜合徵、智障、精神病、神經官能病、人格障礙),其殘疾程度與上述情況大致相若,即病人極需他人協助應付日常生活。有關嚴重殘疾使該名病人與其他同齡人士比較,在進行下列最少一項或多項日常活動時,受到甚大限制,或並無能力或不能自主進行下列日常活動,極為需要依賴他人的協助: (1) 從事原有的職業及擔任其適合的任何其他種類的工作(不適用於未滿15歲的病人); (2) 自我照顧及處理個人衞生,例如進食、穿衣、整理儀容、如厠或沐浴; (3) 在日常活動、室內轉換位置(如由床到椅、由到面到椅或如厠)、前往診所、學校、工作地點中需要站立或坐下時,可維持個人的姿勢及平衡; (4)表逹自己、與別人溝通和互動、維持認知能力(定向、專注力、集中力、記憶、判斷力、思維、學習能力等)、維持情緒控制和社交行為(「維持情緒控制和社交行為」的定義是以醫療診斷系統,例如世界衞生組織「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的最新版為依據)

經證明為為知覺性或混合性失聰的極度失聰人士,如其失聰程度較輕的耳朵對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週的純音頻率失聰達八十五分貝或以上,或失聰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貝之間而同時有其他身體殘障,如缺乏語言能力及聽音不準,亦符合申領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聽覺受損的申請人應由醫院管理局轄下指定的專科診所/醫院的耳喉科醫生根據另一套醫療評估表格進行評估。經指定專科診所/醫院的耳喉科醫生審定為極度失聰的人士,將被視為符合申領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已感受到公立醫院醫生在申請過程中的重要性,多年來,受障人士都有透過不同渠道反映傷殘津貼批核條件欠缺透明度,感覺醫生的主觀願(或心情)對申請獲得批核與否有過重的影響,希望社署可聯同有關部門令批核過程更為客觀。有見及此,立法會在201812月5日通過新的傷殘津貼醫療評估表格,新的表格包含較為規範的選擇,有助增加醫生意見的客觀性,文件亦可作為申請人在申請不順利的情況下其中一件上訴的支持資料。

操作上,有些家人可能已從私家醫生取得診斷,但社署的規定是一般只接受公立醫院醫生的評估,那可怎麼辦? 這些情況下,孩子如已是公共醫系統的使用者,即可把私家醫生或專業人員的評核報告在覆診時交給公立醫院醫生參考,說明希望申請傷殘津貼。若尚未是公共醫系統的使用者,則可向普通科醫生索取轉介。在與公立醫院醫生討論傷殘津前,家人可先了解相關條件,那談起上來可更有效,亦不需錯地被醫生拒填寫醫評估表。醫評估表是申請過程的第一步,沒有醫評估表,之後的步都不能開始。家人亦要有心理準,有些醫生可能會憑直覺行事,覺得孩子不符合資格就直接跟家人說「不行」。在這些情況下,家人可根對申請條件、評估標及自己對孩子的認與醫生理性討論,提出認為孩子符合資格的理據,再要求醫生將他認為不符合資格的意見以書面提供,在有需要上訴之時,亦有充份理據(俗語有云: 口講無憑...)

一般情況下,醫生填妥醫療評估報告後會直接轉交社工,而社工就會從檔案中找出申請所需的資料,署方批核申請後會通知申請人到申請人居住區域的社會保障辦事處完成接受津貼手續。

申請人可得的津貼是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如申請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但以後的日期為準。年齡介乎12-64歲並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每月HK$275),補助金會以劃一金額,並連同津貼金一併發放給符合資格的申請人。社署批核傷殘津貼申請時,亦會將《政府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的申請表交予申請人,符合資格人士(包括12歳以下的受障兒童)可申請適用的個人八達通卡,享受有關的公共交通票價優惠。

津貼金一般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其監護人或受委人指定的銀行戶口(不接納聯名銀行戶口)。在特殊情況下,社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如申請人是未滿18歲的兒童,申請可由父或母其中一人代辦,監護人關係可用香港出生證明書證明,指定銀行戶口應為父或母其中一人的戶口。

如申請人不同意社署所作出的決定,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是一個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員組成的獨立機構。上訴必須在社署署長發出決定通佑書的日期起計四星期內提出,上訴程序可向有關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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